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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案情回顾:
罗某某和刘某某本为雇佣关系,罗某某给刘某某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做领班。2023年7、8月份,刘某某多次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罗某某借款。①微信转账形式:2023年7月4日借款6000元、7月7日借款4000元、7月8日借款10000元、8月28日借款3000元、8月13日借款2000元;②刘某某让罗某某为其垫付材料款、工人工资、加班费形式借款8031元,2023年8月8日已归还垫付款2000元(即“地下室割工字钢2000元”)。上述借款31031元,工地结束后,罗某某多次向刘某某催讨,但刘某某至今拖延不还,且还拖欠罗某某部分工资不结算。备注:①关于微信中罗某某发给刘某某的借钱微信账单中“2023年6月30日借给刘建海6000元”并非借款,而是当时刘某某为验证其微信能否正常收款,刘某某先给罗某某转了6000元,罗某某随即给刘某某转回去6000元,罗某某事后统计时误认为是借款,起诉时予以剔除;②微信中其他部分转账记录,系因工作原因转账,与借款关系无关,如2023年8月8日刘某某转罗某某100元是请油漆工吃饭的钱,8月10日刘某某转罗某某1000元是带受伤工人去医院检查的钱,8月21日、8月26日、9月14日刘某某转的几百元钱都是给工人买水或吃饭的钱。
委托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国良律师。
审理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案号:(2025)浙0782民初38905号
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系架子工班组包工头,曾雇佣罗某某为其管理工地。2023 年7月-8月间,刘某某多次向罗某某借款共计25000元。管理工地期间,罗某某还为被告垫付材料费、机械设备费、工人开支等共计8031元,后被告于2023年8月8日返还由罗某某垫付的工字钢费用2000元。上述借款25000元及垫付款6031元经罗某某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返还。以上事实,有罗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转账凭证及其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义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罗某某借款及垫付款共计3103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5年8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8 元(已减半),由刘某某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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