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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合同纠纷

代表公司结算单上签字人员需具有明确的委托权限

2019130日,傅某曾向华某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义乌市工业园区道路工程砂石材料款计人民币柒万肆仟柒佰元正(74700)……”后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另查明,2017114日,傅某曾作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工程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傅某向原告华某出具结算单的行为能否系代表被告某建筑公司。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傅某曾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工程发包人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并不能证明傅某有权代表被告向其出具结算单。且根据原告的陈述,系傅某向其购买的沙石,每拉一车货均有傅某的签字,已支付的两万元货款也是傅某支付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付款义务,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采信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挂靠或层层分包的情况,工程的实际是施工人与工程名义上的承包人往往不是同一主体。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除了有明确授权的人员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对涉及工程量及价款的签证、和确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人员的签证和确认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举证证明该人确有相应的权限。所以在发生此类业务时,权利人应当了解清楚与自己发生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真实的情况,如果系代表建筑公司购买的,应要求其加盖相应的公章或工程项目部的签章或是要求有结算权限的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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