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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共同财产及彩礼

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与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孳息、自然增值除外;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得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得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二)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姻法第17、19条,解释二第11条,解释三第5条)

二、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按份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约定将财产赠与另一方的,在房产未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解释二第22条,解释三第6、7条)

三、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 (六)婚前批基,婚后建造房屋,地基归个人所有,地上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

(一)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二)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财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对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 (四)离婚后对尚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应予以

分割; (五)夫妻相互借款,离婚时按借款协议处理; (六)一方擅自处理财产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赔偿;(七)离婚时隐藏财产的可少分或不分。(婚姻法第39、47条, 解释三第16、18条)

五、同居时共同出资买房,但房产证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分手后房屋如何处理?

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时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房产一般归登记人所有,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也有出资的,由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款。

六、离婚时,哪些情况下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特别说明: 1.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4. 相互有过错的不支持。(婚姻法第46条,解释一第28、30条,解释三第17条)

七、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另一方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47条)

八、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札?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依据后两点要求返还彩礼的须提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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