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7-5895-6187

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婚姻家庭

婚姻法律问题律师解答:子女抚养、收养问题

一、未成年子女一般由哪一方抚育比较合适?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原则;(二) 哺乳期后的子女,若有争执,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可要求随其生活;(三)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可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支付抚养费。(婚姻法第36条,解释三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二、离婚后,探视子女有何规定?如果- -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怎么办?

(一)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二)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双方协议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法院会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方的抚养权。(婚姻法第38条、第48条、解释一第32条)

三、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双方可以协商;有下列情况的可向法院起诉:(一)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17条)

四、收养孩子要符合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南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法第6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