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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婚姻家庭

婚姻法律问答:夫妻债务,同居关系解除等问题

一、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低价出售房屋,债权人应如何追偿?
因债务人低价出售房屋,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74条)

二、夫妻一方伪造债务,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偿还的,另一方怎么办?
首先,法院会根据证据规则进行严格审理。其次,另一方应积极查明债务,举证债务是伪造的。伪造证据的参与人将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三、夫妻一方借款不用于生产、生活的,债权人起诉偿还借款的,另一方是否也应偿还?
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另一方可以不偿还。离婚时,可请求法院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婚姻法第19条)
四、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不再认为事实婚姻,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一) 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以起诉,解除婚姻关系;(二) 1994年2月1日以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无青春损失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法院应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解释一第5条、解释二第1条)
五、同居时共同出资买房,但房产证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分手后房屋如何处理?
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不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如果产权登记时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房产一般归登记人所有。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也有出资的,由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款。

六、什么叫遗弃?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 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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