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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婚姻家庭

妻子能否以破坏家庭为由起诉第三者

基本案情:

何某岳和华某蓉于2003年1月结婚。婚后华某蓉即发现何某岳和叶某可关系暧昧,超出了一般的朋友的交往关系。2003年10月8日,华某蓉以出差一星期为由离家,但提前2天返回。在家里将何某岳和叶某可堵在卧室。何某岳和叶某可当场写下保证书,保证书载明何某岳和叶某可两人的情人关系已维持半年,两人多次越轨,并承诺以后不再见面,也不联系。华某蓉遂作罢。2个月后,华某蓉发现何某岳和叶某可仍有联系,遂一气之下以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法院起诉叶某可,要求叶某可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华某蓉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叶某可和何某岳所写的保证书各份,拟证明被告叶某可破坏其家庭和睦的事实。被告叶某可承认该保证书系其所写,但认为原告夫妻间感情不和系原告自己造成,和被告无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对原告华某蓉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子以确认,认定被告叶某可对原告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被告叶某可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华某蓉赔礼道救。被告叶某可不服上诉,2Q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某蓉的起诉。

律师评析:

同一案件,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却大不相同,一审法院判令“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却驳回原告的起诉。为什么同案件竞有如此截然不同的结果?这个问题不是出在证据上,而是因为现行法律的规定。判令“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婚姻方享有 “配偶权”, 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配偶权”。二审法院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夫妻间相互享有配偶权的情况下,不得不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况且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拿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财产。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保护力度,但并未规定夫妻配偶权,更没有规定妻子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现代社会倡导保护人权、个性自由的要求,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不可能规范人们的情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娇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娇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既然不能起诉第三者,那么可以起诉配偶吗?答案同样是否定的。虽然《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该条款系倡导性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本案中原告虽然持有被告的保证书,该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定,但仍然没有打赢官司,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如果诉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纵然有证据,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我们在向法院起诉时,首先必须明确讼争事项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本文来源:《婚姻继承官司证据收集、认定和运用》,孙赟峰 姜麟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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