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7-5895-6187

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何证明

基本案情

张某经于某介绍,于2007年4月5日与王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某借给张某8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5%。于某作为见证人也在协议书上签字。2007年4月7日见证人于某代替借款人张某收取了80万借款,并代张某出具了收条。后因借款人张某没能如期还款,2007年5月8日于某以借款人张某的受委托人名义向出借人王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实际借敖按约定利率5%支付利息,还款延期一个月,另外增加利息4万元。一个月后,借款人张某没能还款,于2007年5月9日出具还款保证书,承诺一个月后还本付息。于某以连带保证人的名义也在还款保证书上签字。后张某没能履行还款义务。2007年12月10日,出借人王某以借款人张某与张某的妻子李某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和李某履行夫妻共同债务,偿还上述借款的本息。

收到法院的传票,李某感到很无辜,因为全部借款过程李某并不知晓。在请教律师后,李某向法院递交了其与王某在2005年春节后因为感情问题已经分居的证据,包括居委会证明、邻居和物业人员的证词等,并递交答辩状指出,李某对借款并不知情,也没有使用到该笔借款; 80万元的巨款,借款期限一个月显然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出借人没有理由相信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

法官在认真审核了李某递交的证据后,对于某进行调查,最后查明借款人张某此笔借款实际用在了偿还过去向于某的借款,据此认定该债务为张某的个人债务,驳回了王某要求李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债务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