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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婚姻家庭

​放弃继承父亲遗产,需要老公/老婆同意吗?

基本案情
李某和王某是在2000年登记结婚的。王某是家里的独女,家里经济条件也很好,父母名下在市区有处高档房产。2015年9月,王某父亲不幸去世,但她父亲遗留的房产没有分割,一直由其母亲居住。2007年3月,因为感情问题李某秋向法院起诉要求跟王某离婚。2017年5月,经法院调解李某秋和王某离婚,但当时并未处理夫妻财产的分割。2个月后,李某秋无意中知道王某在4月份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父母房产中父来的份额,就马上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放弃行为无效,并要求对争议房产进行分割。
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中要注意三个法律上时间点的问题: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点。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
二、遗产分割处理的时间点。本案中王某父亲去世后,她父母共有的房屋直由母亲使用, 并未对该房屋中遗产部分进行过分割。对遗产的分割处理,就是将被继承人遗产转化为继承人财产权,使遗产不再是遗产的过程,若没进行分割处理,王某享有的始终还是继承权。
三、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可见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物化的财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为公示要件的要求,该案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件,是将房屋中属于王某的那部分遗产登记在王某的名下,即为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
本案中,在遗产分割前,王某表示放弃继承权,是有效的法律行为,无需经过李某秋的同意。法院对王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予以认可,并驳回李某秋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王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主要的依据是王某向法院递交的公证书。放弃继承权虽是单方法律行为,可以以多种方式作出,但是以公证的方式相比其它方式有着较高的证明力,也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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