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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婚姻家庭

我们是外地来义乌打工的,可以在义乌法院起诉离婚吗?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李某娟和丈夫刘某锋经老乡介绍从江西来浙江省义乌市打工,两人也一直住在义乌市。后来双方感情日渐变淡。李某娟和刘某锋协商未果,2019年4月,李某娟向法院起诉,要求和被告刘某锋离婚,儿子由原告李某娟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但法院并未直接受理,而是要求李某娟补充义乌市法院有管辖权的依据。李某娟咨询了义乌律师后,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刘某锋的流动人口登记信息两份,暂住时间分别是:2018年1月8日到2019年1月7日,2019年1月10日到2020年1月9日。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以证明原告李某娟和被告刘某锋系夫妻关系。材料齐全后,法院当天就予以受理。

法院审理:

被告刘某锋提出答辩称:其是江西人,户口在江西老家,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义乌市法院没有管辖权,此案应该由江西老家的法院审理,并提交了身份证,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同时认为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义乌市作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有权受理该案,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未就该裁定上诉。法院继续审理了该离婚案。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律师评析:

此案虽然调解结案,但涉及到离婚案件一个很 重要的概念,即管辖权。一般在离婚诉讼中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一般是按照被告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的法院,住所地一般指的是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在义乌市连续居住1年多的证据,即被告的暂住证,从该两本暂住证可以证明被告在义乌市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义乌市可以作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具有管辖权。一般暂住证都是由本人保管,如果原告无法取得被告的暂住证的时候,可以委托律师或申请法院到公安部门调取一份被告的流动人口信息。但有一点要特别指出,如果离婚案件涉及到在老家的不动产,如房产或店铺等。义乌律师建议还是回老家法院处理,这样更利于法院在清案件事实,及时、正确作出裁判,也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离婚诉讼中, 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 和法院办案。所以,《民事诉讼法》 又作了例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告住所地根据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利国成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在原告想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只要证明被告有上述情况,提供被告入狱证明、劳动教养通知书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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