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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婚姻家庭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问: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会对合法的婚姻关系造成严重损害,都是重婚罪处罚的范围可见,构成重婚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四一  二条第二款特别规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  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  当然,重婚的含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  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得很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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